《中国测绘年鉴》编纂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组织原则
第一条 编委会的组成:
一、编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,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2-4名,委员若干名。主任委员领导编委会的工作,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编委会的全面工作。
二、编委会确定年鉴主编1人,执行主编1人,副主编2-3人。主编领导编辑部的工作,执行主编负责编辑部的日常工作。
第二条 编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:
一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,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、政策。
二、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熟悉测绘管理工作或测绘业务工作;在测绘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,或在某专业领域有突出表现。
三、关心和支持年鉴工作,能够履行编委义务。
第三条 编委会成员的产生:
一、编委会主任委员、常务副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由国家测绘局确定;编委会委员由各有关单位提名,经编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后报国家测绘局确定;年鉴主编、执行主编、副主编由编委会主任会议确定。
二、编委会委员的变更,须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变更人选,经编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并报国家测绘局批准后,予以变更。
三、年鉴主编、执行主编、副主编的变更,须由编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提名变更人选,经编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同意后,予以变更。
第四条 年鉴协调员:
年鉴编委会附设年鉴协调员若干名,协助编委会开展年鉴组稿和宣传推广工作。
年鉴协调员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,熟悉本地区测绘行业情况,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工作,有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途径,并热心年鉴工作。年鉴协调员人选由编委会主任会议确定。
第五条 编委会的工作职责:
一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确定年鉴编制工作的规章制度;
二、研究确定年鉴框架结构;
三、审定年鉴编制工作计划;
四、研究解决年鉴编制和宣传推广中的重大问题;
五、帮助年鉴编辑部与测绘界建立合作关系;
六、指导、监督年鉴编辑部工作,扶持编辑队伍建设。
第六条 编委会成员的责任和权利:
一、遵守编委会章程,执行编委会决议;
二、按时参加编委会会议,听取年鉴工作汇报,对年鉴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;
三、负责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年鉴组稿工作,审查所组稿件,并对稿件内容负责;
四、协助编辑部审阅部分其他稿件,为年鉴撰写或组织一定数量的专稿;
五、积极宣传推广年鉴,扩大年鉴的影响力和发行量;
六、参与年鉴工作相关课题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;
七、优先取得年鉴编辑、出版资料;
八、对年鉴编制工作进行监督。
第七条 年鉴协调员的责任和权利:
一、遵守编委会章程,执行编委会决议;
二、按时参加年鉴协调员会议,对年鉴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三、负责本地区行业测绘单位的年鉴组稿工作;
四、积极宣传年鉴,组织本地区行业测绘单位的年鉴征订工作;
五、收集行业测绘单位对年鉴编制工作的意见、建议,及时向年鉴编辑部反馈;
六、优先取得年鉴编辑、出版资料;
七、按照工作业绩获得相应报酬。
第八条 年鉴编委会实行全体会议、主任会议制度,全体会议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,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召开。
年鉴协调员实行全体会议制度,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。
第九条 编委会全体会议主要任务:
一、听取年鉴编辑部工作汇报;
二、审议年鉴编制工作计划;
三、审议年鉴框架结构和组稿细则;
四、研究年鉴编制和宣传推广中的重大问题;
五、审议相关重大事项。
第十条 编委会主任会议主要任务:
一、审定年鉴编制工作计划;
二、确定年鉴框架结构和组稿细则;
三、审核编委会委员、协调员及年鉴正、副主编变更人选;
四、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编委会主任会议议定事项应及时通知编委会全体成员。必要时,还应通知全体协调员。
第十一条 年鉴协调员会议主要任务:
一、听取年鉴编辑部有关年鉴组稿和发行工作的汇报;
二、商讨解决行业测绘单位有关年鉴组稿及宣传推广工作中的问题。
第十二条 年鉴编委会决定事项由年鉴编辑部具体实施,年鉴协调员协助组织实施相关事项。
第十三条 年鉴编委会成员和协调员的相关工作经费在年鉴编制经费中列支;编委会成员和协调员的其他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年鉴编委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|
| 【打印】 【推荐给朋友】 【 关闭 】 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