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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测绘年鉴》编纂委员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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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组织原则

  第一条 编委会的组成:

  一、编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,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2-4名,委员若干名。主任委员领导编委会的工作,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编委会的全面工作。

  二、编委会确定年鉴主编1人,执行主编1人,副主编2-3人。主编领导编辑部的工作,执行主编负责编辑部的日常工作。

  第二条 编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:

  一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,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、政策。

  二、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熟悉测绘管理工作或测绘业务工作;在测绘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,或在某专业领域有突出表现。

  三、关心和支持年鉴工作,能够履行编委义务。

  第三条 编委会成员的产生:

  一、编委会主任委员、常务副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由国家测绘局确定;编委会委员由各有关单位提名,经编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后报国家测绘局确定;年鉴主编、执行主编、副主编由编委会主任会议确定。

  二、编委会委员的变更,须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变更人选,经编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并报国家测绘局批准后,予以变更。

  三、年鉴主编、执行主编、副主编的变更,须由编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提名变更人选,经编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同意后,予以变更。

  第四条 年鉴协调员:

  年鉴编委会附设年鉴协调员若干名,协助编委会开展年鉴组稿和宣传推广工作。

  年鉴协调员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,熟悉本地区测绘行业情况,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工作,有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途径,并热心年鉴工作。年鉴协调员人选由编委会主任会议确定。

第二章 职责、权利和义务

  第五条 编委会的工作职责:

  一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确定年鉴编制工作的规章制度;

  二、研究确定年鉴框架结构;

  三、审定年鉴编制工作计划;

  四、研究解决年鉴编制和宣传推广中的重大问题;

  五、帮助年鉴编辑部与测绘界建立合作关系;

  六、指导、监督年鉴编辑部工作,扶持编辑队伍建设。

  第六条 编委会成员的责任和权利:

  一、遵守编委会章程,执行编委会决议;

  二、按时参加编委会会议,听取年鉴工作汇报,对年鉴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;

  三、负责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年鉴组稿工作,审查所组稿件,并对稿件内容负责;

  四、协助编辑部审阅部分其他稿件,为年鉴撰写或组织一定数量的专稿;

  五、积极宣传推广年鉴,扩大年鉴的影响力和发行量;

  六、参与年鉴工作相关课题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;

  七、优先取得年鉴编辑、出版资料;

  八、对年鉴编制工作进行监督。

  第七条 年鉴协调员的责任和权利:

  一、遵守编委会章程,执行编委会决议;

  二、按时参加年鉴协调员会议,对年鉴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
  三、负责本地区行业测绘单位的年鉴组稿工作;

  四、积极宣传年鉴,组织本地区行业测绘单位的年鉴征订工作;

  五、收集行业测绘单位对年鉴编制工作的意见、建议,及时向年鉴编辑部反馈;

  六、优先取得年鉴编辑、出版资料;

  七、按照工作业绩获得相应报酬。

第三章 工作制度和经费

  第八条 年鉴编委会实行全体会议、主任会议制度,全体会议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,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召开。

  年鉴协调员实行全体会议制度,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。

  第九条 编委会全体会议主要任务:

  一、听取年鉴编辑部工作汇报;

  二、审议年鉴编制工作计划;

  三、审议年鉴框架结构和组稿细则;

  四、研究年鉴编制和宣传推广中的重大问题;

  五、审议相关重大事项。

  第十条 编委会主任会议主要任务:

  一、审定年鉴编制工作计划;

  二、确定年鉴框架结构和组稿细则;

  三、审核编委会委员、协调员及年鉴正、副主编变更人选;

  四、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编委会主任会议议定事项应及时通知编委会全体成员。必要时,还应通知全体协调员。

  第十一条 年鉴协调员会议主要任务:

  一、听取年鉴编辑部有关年鉴组稿和发行工作的汇报;

  二、商讨解决行业测绘单位有关年鉴组稿及宣传推广工作中的问题。

  第十二条 年鉴编委会决定事项由年鉴编辑部具体实施,年鉴协调员协助组织实施相关事项。

  第十三条 年鉴编委会成员和协调员的相关工作经费在年鉴编制经费中列支;编委会成员和协调员的其他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。

第四章 附则

 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年鉴编委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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